榕开市监水告字〔2025〕2号
福州市鑫源广汇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福州市鑫源广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提交登记材料在我局设立登记,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认缴股东为周红永和王昊。2024年12月23日周红永提供《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弘正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193号),该意见书上鉴定意见为:标注日期“2017年4月19日”的《福州市鑫源广汇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落款“全体股东签字”处“周红永”签名字迹不是样本书写人周红永所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福州市鑫源广汇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建议撤销福州市鑫源广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霄翔 联系电话:0591-6315503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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