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再次开展辖区孤儿身份核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认定条件
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本区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保障救助标准
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从2020年12月起,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榕民[2020]308号)文件精神,散居养育标准调整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参照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生活费申请条件且按照相应救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择高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择一享受。
三、孤儿认定程序
各镇(街)要按照“全面核查、严格程序、尊重事实、便利群众”的原则,对孤儿进行身份认定。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如有疑问的,区民政部门将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做出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各镇(街)应深入调查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孤儿新增或核销手续。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致孤原因消除或弄虚作假等人员要及时取消其孤儿身份。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四、孤儿档案管理
各镇(街)应根据审批情况,填写《社会散居孤儿花名册》(附件2)和《社会散居孤儿汇总表》(附件3),整理汇总本辖区孤儿花名册及汇总表,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民政部门。
附件: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社会散居孤儿花名册;
3.社会散居孤儿汇总表。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样表)
孤儿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籍贯 |
(此处粘贴孤儿 本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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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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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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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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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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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农业( ) 非农业( )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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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学龄前( )在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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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健康( ) 患病( ) 患病类型 残疾( )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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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方式 |
社会散居( ) 机构养育( )具体是院内养育( ) 家庭寄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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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情况 |
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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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情况 |
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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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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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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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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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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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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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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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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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孤儿或其监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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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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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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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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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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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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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意见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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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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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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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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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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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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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
致孤原因 |
监护人姓名 |
孤儿与监护人关系 |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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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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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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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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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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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孤儿总数(人) |
性别 |
户籍状况 |
身体状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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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 |
女(人) |
农业(人) |
非农业(人) |
健康(人) |
残疾(人) |
患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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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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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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