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11:53
政策文件: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及市政府《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效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做好精准识别。根据市政府《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完善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坚持精准识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加强对象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清退,并相应更新社会救助填报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做到纸质报表与系统线上线下一致。

二、扎实开展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全面组织开展全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摸底调查工作,做实做细供养意愿征询工作(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征求其委托照料人或亲友的意见,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详细了解和记录每位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填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见附件1)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分城市和农村2张表)。

三、严格执行救助供养标准。我区将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和公布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榕民【2017】409号)与《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文件精神,通过此次供养意愿的重新摸底,根据供养方式与自理能力评估,依文件确定标准并予以发放救助供养金。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将有60%拨付到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40%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可委托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和支付特困对象日常开销及其他费用。在家分散供养的,根据其本人意愿,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

四、准确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文件,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其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者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五、进一步规范供养协议签订。我区目前有部分特困对象以政府购买形式集中供养于文澳老年公寓,大部分老人丧失沟通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需要其监护人根据新的供养协议内容重新认定供养意愿并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我区将在此次摸底后,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的人员管理和经费支出,提高集中供养率。对自愿分散供养的,明确委托照料人,逐一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供养协议的样式由省厅统一拟制下发。原则上一年一签,特困人员供养意愿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确定供养形式并重新签订供养协议。

六、全面完善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特困人员档案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或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照料服务记录等。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19926

来源:马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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