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2019〕25号 |
厦门鹭港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厦门鹭港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
/ |
贺小松 |
2018年6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2楼库房内发现以下过效期医疗器械:创口贴6盒、医用缝合针6盒。这些过期的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产品无任何区分混杂放在一起,没有过期产品标识,也没有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的要求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两种过期医疗器械的合法购进票据。该2种产品均是结合治疗项目进行收费,没有单独收费。过期医疗器械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18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创口贴”6盒、医用缝合针6盒;2、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1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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