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门回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日期:2019-12-23 09:45
政策文件: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 [2019]0404号

福建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门回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福建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门回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39147X

邱恒

2018年8月,购药人以用于自家足浴店泡脚外用为由,向福建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门中山店订购处方药格列本脲片,并支付押金100元。2018年9月11日,交付剩余货款并取走格列本脲片。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福建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厦门中山店未向购药人索取查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单,同时查询该系统“处方药销售记录”,查询不到上述“格列本脲片”的处方药销售记录。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处罚种类:

1、警告

2、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19年9月25日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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