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日期:2020-03-20 09:59
政策文件:

  一、普安县某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营过期、标注虚假信息N95以实物进行虚假宣传的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新浪博主”反应的情况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及“飛翔牌防霾防护口罩(随弃式N95)”,经查,“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单价为0.5元/个,销售价格为2元/个,“飛翔牌防霾防护口罩”进货单价为10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且超过保质期限,以上2种产品是该店质量负责人通过微信进行购买,均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质。 

  2月14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44472.5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兴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兴义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当地劳保用品批发部购进3M等普通防颗粒物口罩(包装标注生产公司为3M中国有限公司),冒充医用口罩批发销售给部分药店、诊所及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之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普安县某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02月 07  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民调中心办理函反映普安县某药房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依法对其开展突击检查,经调查核实:该药房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店经营者通过微信购进,购进价0.5元/个,销售价为1.8元,该产品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进行对比,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构成在经营口罩过程中哄抬物价、经营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对该药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418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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