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查办福建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2019年6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欣胶囊(批号:190101)不合格检验报告,当即立案查处。经查,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90101的康欣胶囊,“耐胆盐革兰阴性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康欣胶囊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878盒。福州稽查办于2019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劣药康欣胶囊(批号:190101)共17326盒,没收违法所得13.453824万元,并处96.974047万元罚款。
案例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查办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粉饼并销售,已销售988电镀型号的粉饼14256盒、988普通型号粉饼44388盒、1117型号粉饼7200盒,违法所得13.5171万元;未销售988普通型号粉饼18144盒,由办案机构依法查封。厦门稽查办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化妆品;没收库存化妆品微晶透润两用粉饼(生产日期:2020年5月30日)共18129盒(已扣除抽检的15盒)及违法所得13.5171万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54.06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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