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开发区京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地瓜露酒(露酒)、双蒸地瓜烧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地瓜露酒(露酒),购进日期:2022-07-20,型号规格:1.25L/瓶 酒精度:12%vol,商标:石竹+图形商标,检测机构: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开发区京福贸易有限公司;供货方:永泰县土金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酒精度(%vol);产品名称:双蒸地瓜烧,购进日期:2020-12-23,型号规格:1L/瓶 酒精度:12%VOL(±1.0),商标:石竹+图形商标,检测机构: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开发区京福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酒精度(%vol)。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亭处罚〔2023〕1号),当事人销售的地瓜露酒(露酒)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双蒸地瓜烧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地瓜露酒(露酒)、双蒸地瓜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
2.罚款20000元;
3.没收涉案批次地瓜露酒(露酒)66瓶。
以上罚没款共计20156.6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不合格原因可能为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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