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2023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八期)
日期:2023-12-20 11:08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恒兴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海蜇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野生海蜇头,生产日期:2023-09-23,规格型号:200克/袋,商标:恒兴旺,抽样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贝娜水产品店;标称生产商:福建恒兴旺工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恒兴旺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野生海蜇头15袋,200克/袋,已销售15袋,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建恒兴旺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整改。该企业依法主动暂停生产不合格野生海蜇头产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野生海蜇头产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生产环节,不合格原因可能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原料保存不当导致菌落超标。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发起产品召回,并已要求工人严格遵守卫生规范,按规定洗手消毒,加强车间卫生清洁,严格要求筛洗检查原料、浸泡彻底,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四)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处罚〔2023〕10号),当事人生产的野生海蜇头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95元。因涉案批次海蜇头已售罄,故无法予以没收。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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