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一期)
日期:2024-01-11 16:20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飞毛腿技师学院(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9月9日;检测机构: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建省飞毛腿技师学院(食堂);供货商:福州永百惠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省飞毛腿技师学院(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SFJC009106)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福建省飞毛腿技师学院(食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5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2023SFJC009106)涉案批次的生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生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4〕1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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