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二期)
日期:2024-03-01 10:57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鑫荣鑫蔬菜摊(郑美玉)涉嫌经营不合格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荷兰豆;购进日期:2024年3月1日;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鑫荣鑫蔬菜摊(郑美玉);供货商:黄勇;不合格项目: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14日,我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鑫荣鑫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进行抽检。2023年9月1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23-MWNQ33-017),《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食品名称: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年8月13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2023年9月28日, 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4002300158)主要内容为:食品名称:荷兰豆,检验结论: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调查。截至案发之日,涉案荷兰豆已售罄,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多菌灵(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荷兰豆,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荷兰豆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2、罚款5000元。涉案批次的荷兰豆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罄,无法没收。当事人在购进荷兰豆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48.8元。

  二、胡娩华涉嫌经营不合格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3年8月13日;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胡娩华;供货商: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方金兰蔬菜商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14日,我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胡娩华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检。2023年9月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FZ23-MWNQ33-023),《检验报告》(No:FZ23-MWNQ33-023)主要内容为:“食品名称:大葱,购进日期:2023-08-13,被抽样单位名称:胡娩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2023年9月29日, 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300168),《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300168)检验结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截至案发之日,涉案大葱已售罄,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大葱,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葱的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葱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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