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三期)
日期:2024-05-15 11:15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汀小府餐厅(邱华生)涉嫌采购并使用不合格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黄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18日;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一、福州市马尾区汀小府餐厅(邱华生);供货商:长汀县农副产品农贸市场;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5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2024)MJHY-D51112,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黄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22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MJHY-D51112)并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提出对该批次黄姜的抽检过程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采购并使用不合格黄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月20日立案调查。截至案发之日,涉案黄姜已使用完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受污染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黄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黄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3.8元;2、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3.8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53.8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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