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程鹏小吃店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拌面碗、汤碗、面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06-14 ),质量等级:/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程鹏小吃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2024)GHY-D40454、No :(2024)GHY-D40455、No :(2024)GHY-D40456)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 :(2024)GHY-D40454、No :(2024)GHY-D40455、No :(2024)GHY-D40456)涉案批次的拌面碗、汤碗、面碗,该涉案批次的拌面碗、汤碗、面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流程管理不规范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拌面碗、汤碗、面碗,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流程的管理。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当罚【2024】18号),当事人经营的拌面碗、汤碗、面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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