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牛奶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牛奶木瓜;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检测机构: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供货商:福州榕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XHY-G14716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26日, 我局收到上述牛奶木瓜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400050),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指标要求。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上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400050)。经查,福州齐安鑫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奶木瓜共2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XHY-G14716涉案批次的牛奶木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牛奶木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4〕11号),当事人销售的牛奶木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牛奶木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上游供货商确认涉案牛奶木瓜是其销售给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购进牛奶木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牛奶木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奶木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牛奶木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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