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航运学校(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线椒;购进日期:2024-06-12;检测机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被抽样单位:福建航运学校(食堂);供货商:闽侯县南通黄则辉蔬菜批发商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航运学校(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301052400097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航运学校(食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301052400097。经查,福建航运学校(食堂)于2024年6月12日从闽侯县南通黄则辉蔬菜批发商行购进涉案批次线椒20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301052400097涉案批次的线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线椒,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不罚〔2024〕2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线椒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上游供货商确认涉案线椒是其销售给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线椒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线椒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