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经营的生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4年6月23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供货方:福州辉腾联采农业有限公司;初检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机构:无;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4年6月29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供货方:闽侯县南屿陈锋果蔬商行;初检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机构:无;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生姜、香蕉已售罄。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肖廷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生姜、香蕉。该店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生姜、香蕉,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生姜、香蕉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要求生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不合格生姜、香蕉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实现有效追溯。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涉案不合格“生姜、香蕉”已全部售罄,故无法没收该批次“生姜、香蕉”,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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