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东方名城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7月16日;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东方名城超市;供货商:厦门金刀卯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东方名城超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4-MWNQ35-008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9月13日, 我局收到上述荔枝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400147),检验结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东方名城超市送达上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400147)。经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东方名城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荔枝共3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4-MWNQ35-008涉案批次的荔枝。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荔枝,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4〕16号),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荔枝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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