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售假药非法获利 10名“微商”均获刑
日期:2018-12-27 16:29
政策文件:

    今日,浙江湖州安吉县首例微商涉罪案一审宣判,10名利用微信、微博宣传销售中药减肥丸微商,被安吉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对其中判处缓刑的8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今日,浙江湖州安吉县首例微商涉罪案一审宣判,10名利用微信、微博宣传销售中药减肥丸微商,被安吉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对其中判处缓刑的8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20143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刘某夫妇以每粒0.19元的价格,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60万粒,自行按照30/包进行包装,并贴上中药减肥丸标签、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广告宣传,并以21个疗程,每盒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并且招收下级代理商,共计销售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人购得上述中药减肥丸后,为赚取差价牟利,同样通过微信、微博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的方式,继续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招收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其中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2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等6人销售4万元至3000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元至1000元不等。 

  案发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中药减肥丸进行抽样检测,上述中药减肥丸中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对人心脑血管有损害作用。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上述中药减肥丸作出属于假药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43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刘某夫妇以每粒0.19元的价格,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60万粒,自行按照30/包进行包装,并贴上中药减肥丸标签、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广告宣传,并以21个疗程,每盒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并且招收下级代理商,共计销售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下家被告人刘某等人购得上述中药减肥丸后,为赚取差价牟利,同样通过微信、微博描述已经亲身体验具有减肥疗效的方式,继续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招收下级代理进行加价销售,其中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2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等6人销售4万元至3000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元至1000元不等。 

  案发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中药减肥丸进行抽样检测,上述中药减肥丸中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对人心脑血管有损害作用。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上述中药减肥丸作出属于假药的认 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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