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网络平台现售药乱象、在线问诊秒开处方,法律如何监管?
日期:2019-07-26 17:22
政策文件:

  近年来,网络购药因为方便快捷受到不少人青睐,但因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审核漏洞,也让网络售药多了几重风险。据媒体报道,多家网上药店和知名电商平台体验购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在线问诊不到一分钟生成处方、用药人不用实名认证,网络售药流程确实存在诸多漏洞。2018年已经出现了两起消费者过量服用网购处方药品致死的案件,可见对网络处方药品的监管实属必要,那么线上医疗服务提供者与电商平台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须向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于处方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今年4月公布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要求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

此外,《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鉴于药品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电子商务法》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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