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福州市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且居住于福州市马尾区的家庭,可以委托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于
二、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4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户籍条件: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及马尾建城区内除琅岐镇外的农村村民,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②社保条件:在本市马尾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③机关事业人员:属于在本市马尾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②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③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开具的是否村民或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农村村民提供镇、街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含无产权住房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年审的失业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6、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市、区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7、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须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8、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工作人员的申请人须一并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9、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四、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
六、信息公开方式
申请受理及审核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各镇、街负责定期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申请对象名册,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通过区级政府网站同步公开。
2、各镇、街在申请人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已经镇、街初审报送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复审的申请对象信息。
3、复核工作结束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登记保障资格对象名单(公示期15天)。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登记保障资格,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公布保障对象登记名单,并转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纳入轮候配租范畴。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将主动通知保障对象参加后续配租活动。
5、咨询电话
区国有房产管理中心:83986297 、83683039
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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