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健全运营监管
(一)严格租售程序和合同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抽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家庭选房顺序,抽号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选房顺序,分期、分批公开组织选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和运营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赁以及空置、欠租、转借、转租、损毁等违规、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空置等违规、违约责任事项。
(二)加强使用管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加强运营和资产管理,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街(乡、镇)、物业服务机构采取入户检查等方式,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健全退出机制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家庭在五城区无其他住房存在退房困难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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