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工关系认定需经实质审查
日期:2017-07-04 00:00
借助APP平台获得的上门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便捷。而参与网约服务的网约工正在遭受“身份”困扰——网约工与签约平台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7名签约“好厨师”APP的私厨最终被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获得赔偿。
服务者与APP关系认定难
“好厨师”APP是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厨师上门烹饪服务。邓先生、孙先生等7名厨师进驻该平台,通过平台接单为客户提供私人厨师服务。
据孙先生讲,他于2015年4月15日入职乐快公司,月薪50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6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支付加班费及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为此,孙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乐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计5.2万余元。
与孙先生一样境遇的另外6名厨师也提起同样的诉讼,法庭将7起案件合并审理。乐快公司辩称,其与平台厨师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由孙先生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因此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乐快公司仅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孙先生主要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乐快公司违法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因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故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据此,判决乐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与孙先生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另外6名厨师的诉讼请求也获得法院支持。
主审此案的朝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肖唯告诉记者,近两年网络服务蓬勃发展,随之引发的劳动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如何认定服务者与APP平台间的关系,始终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点。
劳动关系法律要件是关键
据肖唯介绍,“好厨师”平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孙先生等人之前就曾诉至法院,第一批案件在仲裁阶段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到法院调解结案。孙先生等7人起诉乐快公司时,乐快公司的经营理念发生变化,公司与孙先生等人签订了商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属于商务合作关系。但是,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本在于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不取决于双方对彼此间法律关系的认识。
在对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关系的实质审查中法官发现,孙先生等人入职时,“好厨师”平台的经营模式大致为,厨师经过平台资质审核后进驻,平台在页面上对进驻厨师进行宣传。前期,“好厨师”平台设有线下门店,进驻厨师每天到店报到,客户下单后由所属分店店长派单。接单的厨师穿着统一制服,携带门店提供的工具箱去往客户家服务。进驻厨师还被要求进行平台推广、发展会员。后期,“好厨师”撤销了实体门店,逐步变为抢单模式。
肖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孙先生等7人在入职之初,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乐快公司的员工,而从当时的经营模式上看,平台进驻人员与平台的紧密性很高、依附性很强,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好厨师”平台有专业厨师和兼职厨师之分,且在其招聘网站上,公司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好厨师”APP区别于其他同类APP的特点就在于,“好厨师”平台上的厨师均为全职。因此,综合考量,法院最终认定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
但是,肖唯也强调,“互联网+”的网络服务模式情形非常多元和复杂,并不是说孙先生与“好厨师”平台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类似APP平台与网约工就能够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好厨师”平台不断调整用工模式,其前期入驻厨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意味着其后期签约的厨师当然构成劳动关系,都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传统处理劳动关系的理念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劳动者充分释明、充分协商,劳动者仍然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法院也会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视为劳动者放弃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
肖唯说:“互联网创新是新时代潮流,法律不能太过僵化,但是法律鼓励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不会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对此类劳动关系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7名签约“好厨师”APP的私厨最终被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获得赔偿。
服务者与APP关系认定难
“好厨师”APP是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厨师上门烹饪服务。邓先生、孙先生等7名厨师进驻该平台,通过平台接单为客户提供私人厨师服务。
据孙先生讲,他于2015年4月15日入职乐快公司,月薪50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6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支付加班费及安排休年假。2015年10月28日,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为此,孙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的劳动关系,乐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计5.2万余元。
与孙先生一样境遇的另外6名厨师也提起同样的诉讼,法庭将7起案件合并审理。乐快公司辩称,其与平台厨师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由孙先生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因此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乐快公司仅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孙先生主要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乐快公司违法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因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故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据此,判决乐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与孙先生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另外6名厨师的诉讼请求也获得法院支持。
主审此案的朝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肖唯告诉记者,近两年网络服务蓬勃发展,随之引发的劳动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如何认定服务者与APP平台间的关系,始终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点。
劳动关系法律要件是关键
据肖唯介绍,“好厨师”平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孙先生等人之前就曾诉至法院,第一批案件在仲裁阶段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到法院调解结案。孙先生等7人起诉乐快公司时,乐快公司的经营理念发生变化,公司与孙先生等人签订了商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属于商务合作关系。但是,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本在于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不取决于双方对彼此间法律关系的认识。
在对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关系的实质审查中法官发现,孙先生等人入职时,“好厨师”平台的经营模式大致为,厨师经过平台资质审核后进驻,平台在页面上对进驻厨师进行宣传。前期,“好厨师”平台设有线下门店,进驻厨师每天到店报到,客户下单后由所属分店店长派单。接单的厨师穿着统一制服,携带门店提供的工具箱去往客户家服务。进驻厨师还被要求进行平台推广、发展会员。后期,“好厨师”撤销了实体门店,逐步变为抢单模式。
肖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孙先生等7人在入职之初,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乐快公司的员工,而从当时的经营模式上看,平台进驻人员与平台的紧密性很高、依附性很强,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好厨师”平台有专业厨师和兼职厨师之分,且在其招聘网站上,公司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好厨师”APP区别于其他同类APP的特点就在于,“好厨师”平台上的厨师均为全职。因此,综合考量,法院最终认定孙先生等7人与乐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
但是,肖唯也强调,“互联网+”的网络服务模式情形非常多元和复杂,并不是说孙先生与“好厨师”平台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类似APP平台与网约工就能够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好厨师”平台不断调整用工模式,其前期入驻厨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意味着其后期签约的厨师当然构成劳动关系,都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传统处理劳动关系的理念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劳动者充分释明、充分协商,劳动者仍然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法院也会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视为劳动者放弃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
肖唯说:“互联网创新是新时代潮流,法律不能太过僵化,但是法律鼓励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不会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对此类劳动关系将坚持实质审查标准。”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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