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责任纠纷难解
新旧衔接厘清权责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金州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法院查明,2019年1月24日7时许,卢某某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某催要工程款,并要求王某某中午12点前必须返回,否则就将王某某仓库的门锁砸坏。13时许,卢某某来到王某某的仓库门外,发现仓库大门紧锁无法进入,便翻越仓库大门旁边的平房进入仓库院内,发现门房并无值守人员,后卢某某开始攀爬院内的塔吊。在此过程中,卢某某的女婿、妻子及案外人李某一起在仓库门外驻足并向院内张望。15时许,王某某驾车来到仓库,在仓库门外与崔某某(受害人妻子)、李某谈话。但没想到此时悲剧发生,卢某某从塔吊坠落。见此情形,崔某某情绪失控并抱住王某某的腿部,王某某打开仓库大门、挪车让出通道,并与崔某某一起进入仓库院内,随后110、120到达现场。卢某某因高坠伤死亡。
崔某某等受害人家属遂向金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被告大连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大连某公司对卢某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金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塔吊的高处具有高度危险性,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应由该塔吊的所有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某管理控制。被告王某某存放塔吊的仓库建有院墙且被告王某某将仓库大门紧锁,自由通行已不可能,被告王某某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在此情况下,卢某某未经许可翻越院墙并攀爬塔吊,导致其从塔吊上坠落身亡,被告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依法不承担责任。三原告对其余二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原告诉讼请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么为什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损害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民法典进一步提高了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即要求达到“足够”“充分”的程度,同时,该条要求管理人“能够证明”,即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适用民法典对安全措施、警示义务、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相关要求,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赡养费用难维生活
重新定额亲情回归
近日,大连市长海县法院依法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按照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孙某庆有两个儿子,曾因赡养费一事将二儿子孙某宏诉至长海县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宏自2017年1月1日始每年给付原告孙某庆赡养费4720元,至孙某庆故去止;孙某宏自2017年1月1日起凭单据承担孙某庆一半医疗费用。
此后,孙某庆随孙某宏共同居住生活,孙某宏承担了孙某庆的生活费用。2021年开始,孙某庆离开孙某宏的住处到养老院生活。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定的赡养费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父子两人经协商未果后,孙某庆诉至法院。
长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庆要求被告孙某宏履行赡养义务,自2021年起按照大连市全体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7238元标准的一半给付赡养费,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20年赡养费8899元的诉求,因被告在2020年之前已履行了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以后住院时的护理义务和垫付全部住院费的诉求,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凭据由被告承担相应数额。遂判决:被告自2021年1月1日始至原告故去时止,每年承担原告的赡养费13619元。给付办法为被告于每月的10日前将当月的赡养费1135元给付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原定赡养费数额不能满足父母生活需要而请求增加赡养费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赡养费数额确定之后父或母能否请求增加,以及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增加的数额,是赡养费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赋予了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此,作为子女一方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作为父母,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主要在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在判令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如何维护好父母和子女的感情。
本案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引导,使得被告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意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原、被告之间原本较为紧张的父子关系,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生活琐事闹上法庭
感情尚好驳回诉求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以与丈夫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好,未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遂判令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请。
法院查明,刘某与薛某早在2002年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刘某、薛某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薛某结婚近20年,婚后育有子女,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刘某、薛某应当关心爱护体谅对方,共同养育女儿。刘某虽主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且已分居,但薛某对此不予认可,坚持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刘某、薛某均应顾及以往的夫妻情分,给彼此一个增进改善夫妻关系的契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进入离婚诉讼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与刘某、薛某的交流发现,双方没有不忠、家暴、恶习等方面的严重矛盾,而仅仅计较于互相关心多少、互相付出多少等生活琐事。通过调解过程中刘某、薛某对长久以来心结的倾诉,可以看出两人仍互存情感,感情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亦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要件。法官提醒,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是千万小家与国之大家稳定的基础;结婚与离婚不仅是感情行为,更是法律行为。民法典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对诉讼离婚也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离婚要件,就是要求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结婚与离婚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影响,严肃对待婚姻、家庭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老胡点评
民法典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婚丧嫁娶、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更是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施行3个月以来的实践证明,民法典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好法典。
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应当在充分掌握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辨法析理、定分止争,使纸面上的法律成为现实生活中活的规范,成为人民群众衷心信奉的行为准则。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创新方式方法,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深厚扎实的民事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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