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私装探头偷窥租户被拘判赔
日期:2017-06-12 00:00
政策文件:
  李女士搬进新租的房子没多久,突然发现房东在屋内安装的摄像头,这也意味着李女士的生活被房东一览无余。一怒之下,李女士将房东王某诉至法院,索赔1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王某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了解,李女士当初以每月450元的价格租下了房东王某的一间平房。入住一个多月后,李女士在检查网线时发现房顶东北角有个黑色塑料袋,袋内竟然是一个监控探头。想到自己被偷窥,李女士报警。民警很快查获安装探头的是房东王某,并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事后,通州警方认定王某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女士也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王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删除全部偷窥视频资料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时,王某辩称,出租屋原系自己居住,安装探头纯粹是为了防盗。他当庭向李某赔礼道歉。关于视频问题,王某称派出所已经收缴,自己手中并无其他视频。对于赔偿问题,王某称自己已受到拘留处罚,此次事件也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对此,李女士表示,入住时房屋内并无摄像头,是她居住一段时间后王某才安装的。因探头被黑色塑料袋包裹,只留有一个小孔,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李女士称,房屋所在院落内已经安装了监控探头,为了防盗没有必要在房内再安装探头。自己承租的平房内有独立的浴室和卫生间,浴室和卫生间的隔断使用的是透明玻璃。王某的偷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是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公民(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利用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偷窥李女士近1个月,严重侵害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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