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失落校外身亡 学校无错不用担责
日期:2017-06-12 00:00
政策文件:
  法制日报通讯员 任 毅
  李华系重庆市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其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父亲和继母生活,继母待之冷淡,父亲把精力也都放在工作上,疏于对孩子的关爱。2015年10月,李华因家庭关系以及个人情感等原因,情绪变得日益低落,开始胡思乱想并产生幻觉。当月15日晚,李华请假离校,回到家中后,李华对父亲讲述其在学校追求一女同学失败,并声称有人要殴打自己,但其父亲对此未在意。两天后的凌晨4时许,李华独自离家,随后步行至其学校大门口,徘徊一段时间后进入旁边的一个小区。不久,李华被发现趴在该小区某栋楼下,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死亡。
  对于李华的死亡,其家长认为,学校方面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并且存在违法补课的情况,导致李华心理压力过大,学校应该对因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将学校告上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死者李华系在校外身亡,同时学校方面不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李华案发时17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庭审中,李华父母并未能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违法补课并导致李华心理压力过大的事实,且案发前李华一直正常上课并未表现出任何异常。
  针对李华父母声称的校方没有在李华于校门口徘徊时进行上前询问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华在学校大门口仅有短暂停留,其间并无敲门或喊人等行为,此情况下校方无人上前询问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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