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挠送达文书被拘留
日期:2017-09-20 10:54
政策文件:

  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却受到被告村委会个别成员和村民的暴力阻挠,并非法夺走法院工作人员用于拍照的手机。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对3名暴力阻挠人员处以行政拘留9日和7日的处罚。

  8月30日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工作人员小金和小郑就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向被告柳市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柳市镇三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村委会委员朱某带法院工作人员到村委会主任办公室,称村委会主任不在,材料留下可以,但拒绝在法院送达回执上签字。

  见状,小金和小郑便将该材料留置在村长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因此小金拿出手机对此留置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然而,当法院工作人员下楼时,朱某追过来,阻拦法院工作人员离开,要求小金把照片删除。小金向他解释拍照用途,朱某不听,执意要删除照片,并和几个女村民动手夺小金的手机。在冲突过程中,小金手臂、脚多处被抓伤,出现红肿,用于拍照的手机被夺走。

  小郑跟朱某交涉,希望能拿回小金的手机。但朱某说事情没有说清楚前,手机不能还,法院工作人员也不能走。在整个过程中,女村民不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为避免矛盾升级,小金和小郑借机离开村委会办公楼,转移至安全地带后向公安局报案。

  当晚,柳市公安分局传唤涉事村委会委员朱某、村民陈某、李某和林某4人。经审讯,上述4人交代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公安局依法对朱某、陈某予以行政拘留9日、李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林某因情节轻微,予以教育释放。

   逃避或阻止法院送达文书将被处罚 

      ■以案释法 

  柳市法庭庭长王海亮介绍,送达难是基层法庭普遍遇到的问题,不仅有客观因素,还有很大程度是当事人主观因素,被告往往回避接收法律文书,其实,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遇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应该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果逃避或阻止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身份妨害送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

  此外,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就是依照上述规定对陈某、李某等人作出了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奚天宝)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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