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岳某带领6人到马尾区建设路某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并于同年5月底完工。但包工头左某一直以上级部门未拨付工程款项为由拖欠岳某等6人务工工资70345元,岳某等人讨薪未果无法返乡,因此疫情期间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后经双方交涉,2020年6月某日,岳某等6名工人一同来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中心在安抚好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之后,大致掌握了纠纷产生的原委及经过。经过大致评估矛盾化解的可能性之后,调解中心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在组织双方调解前,调解员向岳某及以及其他五名工人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得知,岳某等六人受许某和汤某要约,在他们承包的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务工工资总共为70345元,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岳某等人按照协议要求施工,工程如期完成。许某和汤某却一直未将务工工资发放给岳某等人,从而引发纠纷。许某和汤某都表示岳某所说情况情况属实,但表示其不是不想支付工资,而是相关部门还没有划拨工程款,只要工程款项到账就立刻支付民工工资。
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当日下午2点30分,经调解中心协调,左某与岳某等6名工人在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协调。调解员向双方告知调解程序、事项后,分别让双方表达各自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
岳某等人表示,约定的工作已经完工,可是每次向许某和汤某讨要工钱,他们二人都推诿拖拉不肯给,工程完工之后就准备回家了,工人们这次一定要拿到拖欠的工钱才肯罢休。许某表示,不是他们不付工资,是相关部门还没有划拨工程款,只要工程款项到账就立刻支付民工工资。明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确定把许某作为突破点,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头做双方工作。
许某和汤某方面,调解员为其宣传讲解了《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签订了协议,内容合法,虽然协议内容不是很规范,但协议内容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岳某等人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已履行合同义务。许某未按要求支付岳某报酬,未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指出本身拖欠民工工资不对,且逾期支付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建议许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支付工资。
岳某方面,调解员在稳控住岳某等人情绪的同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常识,让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务合同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的道理。
经过1个多小时的协调和劝说工作,许某和汤某都表示愿意支付岳某等民工工资,由于金额较大,无法向岳某等人当场支付现金,需要岳某等人提供银行账号,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岳某等人支付工资,下午四点半,调解员为左某、岳某等起草了调解协议,双方签订协议。
【调解结果】
当天,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许某和汤某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岳某等6人支付工资款项,一共70345元。岳某等6人收款后应向许某和汤某出具收条。
2.岳某等人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许某和汤某主张权利,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访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平息劳资纠纷,农民工不要通过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就能迅速取到被拖欠的工资,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省了自己诉讼成本和法院的案件压力,避免诉累。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尤其是疫情期间,因为民工讨要工钱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和暴力事件屡有发生。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当无力承担在讨薪过程中所背负的高昂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时,民工群体往往会采取简单的暴力手段,继而引发群体事件或者暴力事件。因此,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人民调解和协商的方式介入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是迅速有效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最有效的办法。
面对该纠纷当事人多的情况,调解员一是有效疏导情绪,防止矛盾升级。纠纷中,民工法律意识不强等,在讨薪中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加剧双方的矛盾,调解员有效安抚情绪,确保调解顺利进行。二是及时沟通各方,迅速弄清事实,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打下基础。三是耐心明理释法,寻找破解关键。采取“背靠背”的沟通方式,分别替矛盾各方分析其在此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让当事人明白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理,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自觉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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