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我区结合实际,对《马尾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及《马尾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多形式、全方位流转。
特此通知。
附件:1.《马尾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2.《马尾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马尾区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1.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由村报账员兼任),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农业生产换季时可不定期搜集),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每月28日前必须上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
2.村、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要接受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经站)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信息公布的技术保障支持。
3.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收到村信息员和其他需求方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经审核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编辑、审核工作,并及时在农业部土地流转台账平台发布,需对外流转的集体土地提交福州市产权流转平台交易。
4.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完成的土地流转交易信息于每月30日前上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
5.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成流转的土地流转信息应于当日删除,并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如因信息内容失真、不实,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马尾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和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承包方、发包方、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确需三方审查的,三方审查后,方可签订。
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三资”中心)要明确一名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
三、合同管理员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解接受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合同,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计算机管理。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五、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在农业部土地流转台账平台录入备案。
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用地流转规模审批。
1.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含)以上不足500亩的,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在同一乡(镇)域内单次流转2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①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含)以上不足2000亩的;
②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③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①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0亩(含)以上不足5000亩的;
②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①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含)以上的;
②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六、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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