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关于扶持产业龙头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集群融合壮大,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产业龙头促进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龙头企业库
(一)适用范围
主营业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企业,分类别建立龙头企业“扶持库”、“培育库”:
1.扶持库。具有强化产业链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
2.培育库。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重点企业。
(二)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1.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复核列入龙头企业库的企业名单,审核确认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2.龙头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列入龙头企业库,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在库企业将移出龙头企业库。
二、扶持资金支持事项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企业优化创新,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加强品牌培育推广,通过电商平台、专业展会等渠道,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支持企业技改提升
鼓励企业实施“数字·绿色”技术改造,加快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服务化改造、高端化发展;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施产业升级等投资项目。
(三)支持企业平台开发
支持企业开展平台建设和运营,鼓励搭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互联网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等数字经济平台,鼓励打造内容场景丰富多元的新平台。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板块和区域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开展再融资和返程投资。
三、资金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至区发改局、财政局。区财政局于当年下达专项资金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到位。
四、其他事项
(一)区财政每年根据龙头企业及其带动的相关企业对地方的贡献,按一定比例编列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以保障扶持政策及时兑现。
(二)扶持资金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企业需求及项目进展情况灵活兑现政策。
(三)本意见涉及的扶持奖励,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原则上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投入的30%,且当年兑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
(四)本意见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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