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商贸行业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推动商贸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新增和提升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年度或月度新增提升进行奖励,企业免申即享,资金跨年兑现。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含)且增量达到0.2亿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0.02亿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
(二)支持零售业企业发展。企业纳统零售额部分同比实现增长12%(含)以上的,根据企业零售额增量数据,分三档给予累进制奖励,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1)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按照每300万元增量给予0.3万元奖励;(2)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3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增量给予0.6万元奖励;(3)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增量给予0.8万元奖励。
(三)持续做大做强批发业企业
1.年度正增长的限上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万分之八给予奖励。
2.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且年度正增长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万分之九给予奖励。
3.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且年度正增长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
4.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且年度正增长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1‰给予奖励。
5.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且年度正增长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 1.2‰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奖励扶持措施除鼓励新增和提升此项可享受市、区奖励政策叠加外,与区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及本措施内相关措施重复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
(二)批发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统归属地所在的镇街审核,按财政支付程序依法按季度兑现。限下、规下商贸服务业企业提升扶持奖励、存量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由区商务局审核,按财政支付程序依法兑现。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三产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榕马政办规〔2022〕4号)不再执行。
(四)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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