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

 概述

       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解除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条件

1、收养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s://zwfw.fujian.gov.cn/),从个人办事大厅进入“在线办理”可进行网上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备注: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补领的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且监护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备注:1、申请书上的签名应在收养登记员面前完成。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3.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备注:1、申请人提交的声明应真实有效。 2、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1、补收养登记证: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补解除收养关系证明: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监护人提出申请且监护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供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授权委托书

  备注:1、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2、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需书面委托另一方。 3、委托书应当写明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并附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经有权机构公证或认证。  

6.配偶死亡证明

  备注: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一方死亡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7.离婚证件

  备注: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婚的需提供。

8.监护证明

  备注:1、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申请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

办理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号原国税大楼二楼马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1-2号窗口

相关事情

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事项问题:有收养证复印件还需要提供收养档案吗?

答:需要。

 

 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事项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事项的申请条件是: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这些情况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办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

答:《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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