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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首批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国家级高新区、福州新区核心区、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为一体;拥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电子信息·物联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生态区、国家显示器件产业园、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和福建省服务外包产业园等称号。[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2号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福建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 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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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早在2013年就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行的《裁量基准》是2018年7月修订的,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较多,导致2018年版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完成对《裁量基准》的修订,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 《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由“基准制度”和“违法行为对照表”组成。“基准制度”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包括了裁量的原则、等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违法行为对照表”中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政执法门类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8类具体基准。内容涵盖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用的《公路法》等法律9部、《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9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规章和《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32部。 本次修订共梳理确定违法行为计806项。包括公路路政59项、道路运政236项、航政25项、港政77项、水路运政35项、地方海事182项、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140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52项。与2018年版相比,本次修订累计修改各类违法行为130项,修改基准个数954个,累计增列违法行为173项,删除13项。 一是精简基准制度。删除原基准制度中与裁量基准适用无直接关联的“回避制度”“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制度,将其作为执法队伍建设内部规范另行发布;保留对“听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要求;将原基准制度从69条压缩至23条。 二是完善违法行为对照表。补充、删减部分违法行为,并优化裁量标准,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衔接。 增列违法行为173项。包括公路路政3项、道路运政24项、港政6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招投标管理88项(其中41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行为”为新增)、增设“《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5类52项。主要依据2018年以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新出台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删减违法行为13项。包括道路运政2项、水路运政1项、地方海事10项。主要根据2018年以来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章,删减旧法条中失效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 与“轻微不罚清单”有效衔接。2021年11月25日我厅已印发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确保《裁量基准》符合上位法规定,与轻微不罚清单有效衔接。本次修订重点排查并删除了具有“轻微”程度且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23个,关联事项及基准将在轻微不罚清单后续动态更新中融合。《裁量基准》印发后对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依据轻微不罚清单处理,依法需要处罚的,依据《裁量基准》处理。 与新《安全生产法》有效衔接。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施行,该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效力层级高、适用范围广泛,对公路、港口和航道建设、道路和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等各领域均具有普遍约束力,新法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罚款金额大幅提高,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为此,本次修订在增设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门类中,划分“道路运输”和“沿海港口管理、航道管理、内河运输”两个板块,结合不同行业发展特点、执法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法》中常用法律条文,分类区分、细化基准,确保提高行政处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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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安排部署,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营商办牵头起草《福州市马尾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优化营商环境多次作出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我办牵头起草《福州市马尾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二)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 号)。 二、起草过程 区营商办与市营商办积极对接,于9月28日将方案(征求意见稿)转发给相关单位进行征求修改意见。于10月10日前收到相关单位反馈修改意见84条,共删除不属于区级权限事项23条,置换任务1项,修改60条小项,形成10月29日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材料。专题会后相关单位又修改6条小项,又删除7条小项,于2021年11月2日形成《福州市马尾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送审稿)》,方案具体任务358项。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马尾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保障等五个部分,附件重点任务清单一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数字和信用建设”为载体,以“市场主体满意和营商评价提升”为导向,立足企业和群众关切期盼,落实“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产业、长期靠营商环境”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瓶颈为重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重要抓手,对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先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持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在2019年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基础上,牢牢把握“市场主体满意”和“营商评价提升”的“双导向”,全面对标、加压奋进、勇立排头,力争在2021年度市对区的营商环境评价相对排名全市第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对标先进,突出“首创”精神。 2.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3.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创新性。 4.坚持放管结合和实际体验。 5.创建“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品牌。 (四)主要任务。 1.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群众“能办事”。 2.建设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推动企业群众“快办事”。 3.营造开放包容的良好氛围,助力企业群众“办成事”。 4.构筑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保障企业群众“好办事”。 (五)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2.做好评价迎检。 3.开展示范试点。 4.完善考核评估。 5.深化宣传推介。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或不同意见。 (联系人:梁春丽,联系电话:6315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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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树立区域双创示范标杆,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由区发改局起草制订了《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扶持政策(试行)》,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过程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45号)要求,我区于2017年9月在区档案馆大楼正式挂牌成立了马尾区创业创新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运营期间,示范中心内设的“众创空间”获得省级暨市级荣誉认定,营造了一定的良好创业创新氛围,但也存在诸如运营管理责任不明确、专项扶持政策欠缺、双创人才招引难等短板。针对这种情况,2018年11月时任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区长陈曾勇赴示范中心专题调研,经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后议定:原则同意对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双创企业,入驻前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期间,因我区机构改革实施,区发改局与科技局进行了合并,2020年6月,区发改局组织专班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经走访调研,结合示范中心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区发改局拟订了《马尾区双创示范中心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扶持政策”)。2021年5月12日,时任常务副区长陈禺召集区管政办、发改局、财政局、马江园区等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对扶持政策进行进一步地审核后形成送审稿。2021年5月28日,区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扶持政策(送审稿),同意区发改局进一步细化后报区政府颁布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5月28日区常务会议精神,本次修订政策紧密围绕着打造“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要求,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挖掘一批创新型人才,为我区龙头企业强链补链,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由区发改局对扶持政策加以了细化与补充,增加事项征求区委人才办、基金小镇等部门单位意见,并再次报时任常务副区长陈禺进行审定,最终的成稿分为适用范围、扶持政策、其它事项三部分,其中的扶持政策7条,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本政策的适用对象,对示范中心企业的注册地与条件要求等进行说明。注册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我区重点扶持的产业范畴。 (二)扶持政策:根据扶持对象不同,政策划分为两个部分: 1.对运营机构奖补措施。以创立“国家级众创空间”为目标,以良好的运营管理服务为导向,创管并重。措施分为认定奖补与运营奖补,具体细分为对考核与认定的各类区级配套激励措施,旨在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打造认定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加强品牌运营与维护,推动示范中心建设。一是设置认定奖补。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或者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区财政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另外,管理方与运营方共同协商后,将确定的上级奖补款项纳入“双创基金”管理,形成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共生共荣的生态模式。二是设置考核奖补。根据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定等级,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期内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按照市级年度评定等级,给予运营机构双倍奖励。 2.对入驻企业奖补措施。围绕“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市场主体孵化培育贡献”的目标导向,具体划分为5类条款。 (1)税收奖励:示范中心(众创空间)培育孵化科技企业,有别于通常概念上的招商引资工作,关键不在于引进企业的规模大小与税收多寡等指标,而更着重于初创型企业或团队入驻/孵后的成长性,能持续地为区域创新发展培植后备力量。为此,在示范中心企业的税收方面,本条款响应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大幅减税降费及区政府相关专题会议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采取奖励方式,将其在本区缴交的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6%与增值税20%),按照“谁缴谁受益”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其中:区级留成部分的70%直接奖励给入驻企业,区级留成部分的30%纳入“双创基金”管理,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初创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力。 (2)融资奖励:初创型企业是否获得风险投资是衡量双创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设立融资奖励旨在不断提升示范中心企业的市场认可度,促进资本与项目对接。该条款设置了示范中心企业和创业团队引入社会资本的奖励比例,鼓励杠杆收购融资等方式与行为,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良性互动发展格局,促进双创项目在创投资金支持下快速发展。融资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3)项目扶持:不断优化科技三项经费补助方向,突出科技创新为主导,将科技创新和入驻企业项目有机结合,以科技项目为抓手,通过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及在原有每年500万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预算基础上,对示范中心企业研发项目配套一定额度的本级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鼓励与引导示范中心企业持续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孵化培育发展成为真正创新主体。 (4)人才扶持:设置本条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调研期间提出“创新不问出身”的重要举措。一是为鼓励示范中心企业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吸引创新资源和创投风投资本,本条款设置了示范中心企业或入驻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组织或“985”“211”院校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补贴与奖励额度;二是将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成效作为我区人才评定的标准,对国家级创新大赛的领衔获奖人员或获得风投实际到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推荐认定区级人才,将“创新不问出身”,奖励不唯“学历”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来我区创业。人才扶持政策中,入驻企业在创业创新大赛的参与和获奖的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5)强链补链奖励:双创项目企业与地区经济融合共生发展是加强双创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方式。根据交易额设置奖励配比,旨在推动示范中心企业在培育壮大过程中,不断发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技术创新的强链补链作用,以此提升其与区域产业的融合度,增强其与我区经济发展的黏性,同时也为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强链补链奖励经费从“双创基金”中列支。 (三)其它事项:这部分内容交代了政策的施行时间及有关注意事项,对“双创基金”的来源构成、使用范围,以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贴补等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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