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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司法局_政务指南_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概述

委托是指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冒名顶替,使接受委托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消除疑虑。对于可以委托授权他人代办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便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申请对象

在福建省内作出委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服务结果和办理时限

       服务结果:声明公证书

       办理时限:受理后4个工作日

申请说明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至马尾公证处窗口申请办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受托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62号公证处窗口

       咨询热线:0591-63158229

       交通指引:乘坐M1、37、58、137、139快线、178、179、532路公交车至自贸区管委会(儒江东路)站

相关事情

注意事项:

1、委托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申办委托公证的真实目的等。委托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对委托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等情形。

2、委托人只能在其本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授权,委托人超越本人的权限范围进行授权是无效委托,因委托人本人无权或越权委托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共同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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