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网安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区网安部门在依法履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责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
“一公开”是指依照本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网安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州市公安公众服务网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网等网站,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第五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
第六条 网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网吧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部门具体实施的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项制定随机抽查操作规程和检查登记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警种规范执行等。
第二章 编制事项清单
第七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及时公布。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
第八条 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应当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率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取数量不足1家的按1家计算),抽查频次原则上区县大队每年不少于6次(每两个月1次),对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或省、市、县三级联合抽查或遇到突发事件情况停业的,检查次数应相应扣减。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失信行为的重点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随机抽查采用实地检查的方式,依法考察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①网吧内网IP地址与终端机编号是否相符;
②网吧招牌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相符;
③网吧营业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记录的地址相符;
④核对场所信息资料和设备数量是否与证照登记信息相符。
随机抽查2台以上前端机器查看IP地址,核对IP地址最后一位是否与机器编号相符;查看网吧招牌与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连锁网吧招牌也必须要含有该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核定场所前端电脑台数、服务器台数、营业面积等是否与相关证照登记信息一致。
2、实名登记落实情况
①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情况。
③是否存在使用公用卡情况。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2名上网人员,核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是否登记在系统,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3、清理有害信息情况
网吧和上网人员有无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各类有害信息(涉政、涉恐、涉暴、涉黄、涉毒、涉赌等)。
巡查场所,查看网吧工作人员、上网人员是否存在此类行为。
4、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①是否存在使用双计费系统、双线路情况
②网吧安全审计系统、视频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③网吧服务器、计费系统电脑日志是否按规定保存
④查看网吧是否配备信息网络安全员,并查看安全员资格证书是否过期
核对现场实际上网人数与系统登记人数是否一致,查看场所网络架构;查看控制台在线顾客列表是否为正常的黑色(如顾客列表显示红色数量高于百分之五表示实名客户端有问题),调看网吧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查看网吧服务器、计费系统电脑日志是否保存180天以上;查看网吧安全员证书是否过期。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拟定抽查计划、抽查任务、随机抽取、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处理、抽查材料归档等步骤予以规范,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 建立名录库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记录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等要素。
原则上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与相关登记机关的联系,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公安许可证照,不再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但应当采用一般监管方式,发现其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职务、警号等要素。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得少于4人。
第十五条 应当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警力,根据民警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抽查实施
第十六条 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采用摇号、机选等方法,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抽取递补机制”。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应当通过拍照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抽取结果一经确认一般不得变更。因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后,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
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福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情况登记表》,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整体检查结束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进行查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记入检查报告: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当将检查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在福州市公安公众服务网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网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示等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应当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纳入考评考核的范围,明确考核标准,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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