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4-08-07 08:31
政策文件:

  王旭蕊、王云芬代表: 

  根据你们对我局反馈的《关于办理亭江外洋小区二期外村户口个人建房审批的建议》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亭江镇亭头外洋小区用地报批及审批情况 

  2001年,按照《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289)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2001〕文199号),亭头村外洋小区3.6198公顷(合54.297亩)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 

  亭头村于2002年起将该用地分两期建设,一期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办理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其中符合条件的50户于2004年3月3日由原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二期于2005年动工建设,与一期不同的是:该用地未按规定报区政府申请使用,亭头村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了规划等手续后直接动工,并将竣工后的房屋按一定方式给本村、外村等人员使用。 

  二、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即外洋小区是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办理到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须持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等材料。即使是按历史遗留问题方式解决,收件材料仍需录入现有三期登记平台,才能生成基础登记数据。因此,我局在《关于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榕马资规〔2024〕113号)明确答复不能办理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登记材料,相应地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专此答复。 

  区分管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87520830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来源: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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