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道安办拟定的《马尾区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马尾区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省、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做好校车服务,并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非国标校车予以取缔。
(二)加强经费保障。通过区财政加大投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四)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三、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幼儿所在村无幼儿园或学前班,且距离邻近幼儿园或学前班2.5公里以外的幼儿,允许使用车辆集中接送,接送车辆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内,初中生3.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
4、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外,初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但也应尽量在校寄宿,以减少交通风险。
5、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二)运营模式
1、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采取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接送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费用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运营成本,核定学生每期交纳的乘车费,区政府给予补助。
2、民办学校(园)的运营模式
由学校出资购车,自主经营,专门用于接送本校(园)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
四、校车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马尾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管理大队、安监局、市容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电视台、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局办公,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职能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研究解决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公安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报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依法查处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运送学生的营运活动;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与运输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运输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和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出台各自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部门要1134115700@qq.com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与步骤。
(三)强化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工作人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运输公司与驾驶员、照管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