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马尾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和《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救急难”原则。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情况比较危急的困难家庭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给予“第一时间”有效救助;
(六)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本区域内的临时救助负责,村(社区)协助调查,理顺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具有本区户籍,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非本区户籍的持有本区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一年以上且在本区工商注册企业务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并办理了个体工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营业场所且个体经商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的可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医疗救助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医疗救助,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自伤、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及购置保健用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并走出困境的;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仿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悔改的;
(十)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实施临时救助时,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事项。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一)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的,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的,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四)因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治疗,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较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六)因个人其他原因导致临时困难需“救急”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七)对单次救助金额在5000元至15000元,由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因遭遇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需提高救助标准予以特别救助的,即给予6个月以上救助金额超过15000元以上的,需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村(社区)或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向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或所在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社区)、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马尾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也可向所在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低保证、重点优抚证件、革命“五老”证件、重度残疾证件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区新农合或城镇医保中心提供的当年度个人自付结算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附相关证明。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二)受理。
1.申请受理。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
1)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由当地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由所在的园区受理)。
2)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协助其向区政府设立的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无正当理由,镇(街道)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道)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镇(街道)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时应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组织开展,并如实填写《马尾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园区管委会接到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走访调查详情,对临时救助对象填写的《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
(四)公示。镇(街道)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给予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及拟救助标准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办理并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
(五)审批。6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由镇(街道)负责审批和发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镇(街道)先行垫付临时救助资金,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与区民政部门结算一次,并附救助明细表。600元以上临时救助由镇(街道)负责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实行区级社会化发放。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
第八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通过各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九条 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区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镇(街道)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条 规范档案管理。区、镇(街道)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应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目前,我区具体筹资标准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执行,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区民政政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安全运行。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为临时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镇(街道)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镇(街道)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村(社区)如若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同时《关于印发马尾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马政办〔2013〕129号)与《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马政办〔2014〕58号)两份文件废止。
附件:
1.马尾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马尾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不予审批情况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