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两违”整治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榕马政办〔2020〕88号

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两违”整治工作常态化的部署,为规范我区“两违”整治工作,加强“两违”整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马尾区“两违”整治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马尾区“两违”整治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将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土地资源,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分步推进、聚焦重点、依法处置、强化责任、确保稳定的要求,全面摸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整治措施,“零容忍”管住新增“两违”,依法依规处置好历史存量“两违”。严肃查处顶风违建、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两违”,严肃查处严重失职失责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严重腐败问题。态度坚决,方法科学,明确目标,通盘考虑,稳妥推进,全力打好“两违”整治这场硬仗,坚决遏制“两违”乱象。

  二、建立“五个一”工作制度

  由区治违办总牵头,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区“一张图、一份清单、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一个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做好各项调配、汇总、协调、督导等总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分工协作,加强配合。

  (一)一张图。形成全区范围巡查一张图,巡查图包括耕地(含基本农田)、林地(含生态林)、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地、河道、湖泊、水库、湿地、公园、岸线、海洋等区域,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各相关部门和镇、街根据单位职责和属地原则实施全区一张图全方位巡查工作。

  (二)一份清单。各相关部门和镇、街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巡查、上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在巡查中发现的涉及破坏生态和“两违”问题上报至区治违办,再由区治违办汇总形成清单,下发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和镇、街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区治违办。

  (三)一支队伍。区治违办牵头,属地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区建立一支队伍意识,在整治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四)一套机制。按区、镇(街)、村(社区)组成“村巡查监管、镇街处置上报,区监督跟踪”三级监管机制。

  1.区治违办统筹全区“两违”整治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卫片、信访、举报等方式,推动各镇街、职能部门落实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处置机制,实施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并联合区纪委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效能办等单位组成区“两违”处置工作督查小组,每月对各相关单位及镇街监管、巡查、处置工作进行汇总督办。

  2.建立巡查、上报、处置制度。各镇、街组织综合巡查整治力量,对辖区地域要建立并实施日巡查、周覆盖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区域要建立并实施周巡查、月覆盖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做好各类违法图斑月监测、季度及年度卫片核实分解、督导、汇总,属地政府落实处置工作。各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涉及“两违”问题要建立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按照“谁巡查、谁发现、谁叫停、谁汇报"原则,做到第一时间制止并立即通知属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上报至区治违办。区治违办要汇总问题线索,及时分派属地政府。各镇街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积极处置,并反馈给区治违办,做到“镇街吹哨,部门报到”。

  3.建立快速处置制度。

  (1)对巡查中发现正在建设的“两违”,巡查及现场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快速查处程序。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无相关合法建设手续),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区综合执法局名义),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的政府应当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护拆除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区综合执法局名义)。属地政府应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并负责清除建筑垃圾、复垦、复耕、复绿,做到整治工作全面到位。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规公建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到位后可到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补办相关用地和建设手续。

  (3)对用地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遇到的各种不宜征地和办理农转用手续的临时用地(包含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棚、施工便道以及各种临时工棚等),必须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临时用地手续,对经告知拒不办理又强行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属地政府组织,职能部门配合依法拆除违法构筑物。

  (4)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由属地政府决定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属地政府可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

  4.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跟踪巡查、共同监管等工作机制。属地政府和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上报区治违办并将执行情况告知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卫生、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地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告知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告知前,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卫生、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加大宣传并完善举报制度。要加强“两违”整治情况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并建立“两违”曝光制度。由各镇街填报“两违六先拆”名单,区治违办汇总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两违”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实施“两违”的,统一填报“两违”联合惩戒黑名单。同时畅通各类举报渠道,各镇街及相关单位继续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举报监督。

  (五)一个联席会议。建立每月不少于一次,由区治违办组织召开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三、职责分工

  (一)区治违办做好督促、指导、协调各方的总牵头工作。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和林地范围内的巡查处置工作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处罚的,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做出行政处罚。

  (三)海洋自然岸线、无居民海岛范围及耕地(含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内的巡查处置由自然资源部门、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处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出行政处罚。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相关巡查处置工作由用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依据各自职能协同负责,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法定职责处理。(上述区域内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等审批手续的,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配合处置)。

  (五)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处置工作由水利部门、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处罚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做出行政处罚。

  (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上的自建自用房屋的巡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处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出行政处罚。

  (七)发改部门负责核实停止对相关两违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办理。

  (八)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涉及两违整治处置中的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及公证等工作。

  (九)住房部门负责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审批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属地镇街对巡查中发现的“两违”开展综合整治。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并依法查处取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的经营行为。

  (十二)园林部门负责巡查处置城区内破坏城市风景名胜、城市公园、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违规问题。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对巡查和查处过程中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

  四、强化问责

  (一)在“两违”巡查、处置过程中由区“两违”处置工作督查小组全程介入监管,强化查处“两违”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对防范和处置“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村(居)委负责人、村委会及老人会及其他相关成员对辖区内“两违”未予制止或不及时向执法、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报告;对“两违”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或者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务。

  2.各级国家机关及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或故意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由职能部门书面告知为违法建筑,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等手续的。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明知是违法建筑,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阻碍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镇(街)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个人和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出台或修改而进行清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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