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城市更新项目业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高效有序推进征迁工作,规范我区征迁项目房屋拆除和清运等环节管理,《马尾区规范征迁项目房屋拆除和清运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马尾区规范征迁项目房屋拆除和清运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区征迁项目房屋拆除和清运(下述“拆运”)工作,推进我区征迁高效有序运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8〕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112号)、《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旧、清运、资源化”三位一体模式试点推广的工作意见函》(榕城管委函〔2020〕6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零星地块精准改造、土地收储项目等财政性投资的房屋拆除和清运工作。城市更新搬迁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拆运项目业主
为推动工作,房屋征迁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属地镇街作为拆运项目业主(下称“业主”),土地收储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原则上由属地镇街作为业主,涉及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可由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代业主。
三、拆运项目实施
1、拆运施工模式
拆运项目实行“拆旧、清运”二位一体模式,拆运项目业主招标或采购时应当以二位一体模式整体招标或采购。建筑垃圾清运应到城管部门指定区域受纳。
2、拆运标段的划分
拆运项目标段不能随意分割,确因项目实际需要分割的,应按现行道路现状分界或按村、居委会管辖区域分割。
3、拆运项目施工单位资质
依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112号)拆运项目标的在500万元以下(含)的,投标人需具备建筑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项目标的在500-1000万元的,投标人需具备建筑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项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标人需具备建筑企业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
4、拆运项目施工单位选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86号)、《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招〔2019〕9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下列分类标准选定:
(1)采用工程招标投标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2)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按规范自行采购。
(3)采用自行选定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可以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拆运单位。
招标或采购由业主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涉及需要招标的项目,由业主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公司开展招投标具体工作。
5、拆运项目施工合同
拆运项目业主与中标的拆运施工单位应依法签订拆运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运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责任。拆运项目施工合同可参照《马尾区房屋征收项目旧房拆除及砖渣清运合同范本》执行。
四、拆运项目费用
1、拆运定价方法和标准。拆运定价方法及标准、拆运费用拨付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8〕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拆运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112号)等规定执行。
2、拆除及清运工程量测定。工程量测定根据房屋矢量图和航拍图结合榕政办〔2018〕24号规定的相关系数确定招投标的拆除及清运量,最终拆除总量以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出具的丈量面积为准,零星工程项目以签证为准,清运总量主要以城管部门消纳卸渣点监管复核量为准,以勘测院测方量为辅证。
3、拆运费用计算。拆运费用应严格按照榕政办〔2018〕24文规定的标准计算,招标代理费、评估费、控制价编制费、人工费、渣土清运等因拆运产生的费用列入项目征迁成本,从土地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规范性围挡、降尘减噪、生活垃圾清运等所有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榕政办〔2018〕24号文件的计算结果中,不得重复计算和列支。
五、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安全
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房〔2019〕49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榕房〔2019〕61号)等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征迁项目扬尘污染的管理。
1、拆运项目工地应统一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围墙(围挡)上部,公示牌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建筑物拆除施工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2、拆运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应当设置围墙或硬质围挡,并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3、拆除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4、业主和拆运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拆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拆除方案并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六、相关责任
1、房屋拆运单位不按指定卸渣点卸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房屋拆运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拆运或虚报数量的,由业主依合同约定追究房屋拆运单位的违约责任。拆运项目施工单位因违法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和信用惩戒。
2、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拆运项目管理中虚报数量或随意套用出渣率或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罚。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后续相关政策若有调整的,以上级调整后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