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马政〔2015〕86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马尾区“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马尾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办理举报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591-88020522,受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两违”行为,应将被举报人(单位)实施的“两违”行为的时间、地址、房屋结构和类型等内容表述清楚[如:xx年xx月xx日xx人(xx单位)在xx 镇(街道)xx村或社区(xx路)xx号违法建设xx],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 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虚报、伪报、谎报。

  第七条 正在实施的且未被“两违”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查处的“两违”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获得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电话方式举报,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受理举报的机构进行回访及发放奖励;

  (二) 多人举报投诉同一人“两违”行为的,只奖励最早举报投诉人(以电话原始记录为准);多人联名投诉举报的,奖金自行分配;同一“两违”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巡查、处置、监管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负责巡查、处置、监管的“两违”行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举报奖励以举报的“两违”行为所涉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为核算标准进行发放。

  1、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未超过500平方米的,奖励100元;

  2、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的,未超过1000平方米的,奖励200元;

  3、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奖励300元;

  4、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的,奖励5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以向举报人举报所提供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充值话费的方式发放。

  第十条 马尾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被举报的违法建设转相关镇(街道)或职能部门核查。相关镇(街道)或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至马尾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符合奖励条件的,马尾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充入举报人电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核实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从马尾区清违专项经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支付奖励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励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励,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承办举报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尾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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