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榕马政〔2018〕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马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性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马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指导性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前期其他先行开展试点县(市)的做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范围。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主要以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展;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应参照所在行政村(居)的确认标准实施,即凡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自动确认为其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确认为本组织成员。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时点。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年8月31日24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每一位农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现象。村民个人不能拥有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不能一处都不着落。村民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三)民主公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认定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的时点、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报经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成员身份确认应做到初步核定结果、核实调整结果和登记报备名册等三榜公示。

  (六)维护稳定。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

  (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三)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二)本村男性村民入赘到外村,基准日时户口在本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七)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八)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九)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原本村村民在区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一)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十二)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农转非”,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职工生活保障,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三)基准日之前,在本村土地发包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认定其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认定成员资格的除外。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已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入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尚在服刑的人员。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八)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部分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往设区的市,但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原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下岗人员。

  (三)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人员。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未再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认定。

  (六)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

  (七)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

  (八)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的子女在其父或母退休(退职)后顶替补员的。

  (九)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因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而享受当时土地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十)20世纪,原本村村民为了使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补员顶替,进行户籍交换而“非转农”,退休回本村居住生活的。

  (十一)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十二)原本村村民,截止基准日时已由法律文书确认宣告失踪且失踪时间4年以上的。

  (十三)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九、特殊情况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通过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定标准和条件。

  十、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

  (二)人口情况调查摸底。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搜集、汇总成员身份认定和意见。

  (三)提出初步方案。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

  (四)初步方案公示。组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讲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宣讲上级关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时点、基本条件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并分发《致村民公开信》,确保百分之百告知到户。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要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在村集体及其各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调整完善方案。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要综合村民反馈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六)方案审核把关。成员身份确认方案(送审稿)要报送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要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七)审议通过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提交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成员身份确认方案须报乡镇(街道)备案。

  (八)开展申请、评议、认定

  1.初步登记。村(居)产权改革工作组根据通过的成员确认方案为单位对全体成员进行初步摸查登记,形成成员花名册,明确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的关系等内容。

  2.三审议三公示。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和条件对各户的申请表逐一进行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复查评议,并作出复议决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对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3、造册登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马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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