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便捷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或林权单位(以下统称村委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建设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施工以及群众生产经营活动等野外用火申请,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加强野外用火检查和监督管理,推进野外用火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类型
(一)松枯死木清理工程野外用火;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伐除工程野外用火;
(三)其他野外用火。
二、用火条件
(一)必要性。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防治病虫害、救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
(二)可行性。燃烧物性质与燃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用火地点周边环境、天气情况等满足有关规定,安全防范措施科学可行,适合野外用火的。
(三)合规性。用火的时间、地点、范围、天气条件、安全防范措施和重要活动符合有关规定的。主要条件:
1、时间限制。用火时间为许可用火日的5:30-10:30。
2、用火地点限制。焚烧场所周边(包括上空)50米范围内不得有油库(输油管道)、液化气站、炸药(鞭炮)仓库、军事设施、供电设施、通讯广电设施、居民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3、范围限制。松枯死木清理工程野外用火一般情况一个施工单位只能在一个镇(街道)内的一个村范围;松材线虫病疫木伐除工程和其他野外用火只能在审查、审核和审批的单位和部门根据现场燃烧物数量、周边环境和地型地貌情况判定安全且许可的范围。
4、天气条件。森林火险等级和风力均在3级以下。
5、准备工作。安全防范措施准备到位。
6、重要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告或通知的重要活动,要求停止可能影响社会安全、安定和稳定的活动。
三、申请单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个人。
四、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人填写“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申请审核表”,确定1-2名单位(个人)专职经办人及其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同时填入表内,专职经办人必须加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建立的野外用火微信群。
(二)审查与提交。燃烧物堆放地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安排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和本单位护林员一起到现场检查野外用火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村委会根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该野外用火行为是必要的、可行的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即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应当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核查,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检查、核查和核实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合并进行。若林权单位、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均同意,申请人将野外用火申请审核表提交福州市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经营许可类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
(三)审批。窗口受理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符合容缺规定的先给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受理后由林业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补正,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对申请的用火行为、燃烧物性质、用火日期、用火地点、用火范围、周围环境、天气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对重要活动影响等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审批,发放“野外用火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对申请一次性用火的,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1、申请焚烧松枯死木野外用火。
因用火点位不确定,实行“一镇(街道)一申请人一村一周一次、一次一证、一证多日申请审批,一日一村、一证多日、一村多点、用火前一日备案审查”用火制度,即“先申请审批,后备案审查”用火制度。
(1)申请人。申请人为工程施工单位(个人)。
(2)申请与用火。申请人提前一周申请下一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野外用火,一镇(街道)一申请人一村一周一次、一次一证、一证多日申请,经同意,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了“野外用火许可证”后于用火前一日用微信或传真向林业部门备案,经主管科室审查同意后用微信或传真给予答复。1个镇(街道)范围内1个施工单位(个人)每日只能在1个村范围内用火,但可以一证多日,一村多点用火。
(3)许可证时限。一般情况野外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限为6日以内,即每周一至周六用火,星期日原则上不实施野外用火。
(4)提交。申请人将“野外用火申请审批表”提交窗口。
(5)审批。窗口受理后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6)备案。经批准在允许野外用火的期限内,用火单位(个人)每日需要用火的,必须事先征求村委会、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意见,同意后由专职经办人提前1日(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将“野外用火许可证”用微信或传真向林业部门(主管机构)备案(包括村、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意见),林业部门(主管机构)接到备案后当日内审查并用微信或传真给予答复。
2、申请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林地上松枝野外用火。
因用火点位明确,实行“一镇(街道)一申请人一村一周一次、一次多证申请审批,一日一村、一日一证、用火前一日备案审查”用火制度。
(1)申请人。申请人为工程施工单位(个人)。
(2)申请与用火。申请人提前一周申请下一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野外用火,一镇(街道)一申请人一村一次、一次多证申请,经同意,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了“野外用火许可证”后于用火前1日用微信或传真向林业部门备案,经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用微信或传真给予答复。1个镇(街道)范围内,1个施工单位(个人)每日只能在1个村且经审批同意的范围内使用1张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
(3)许可证时限。一般情况“野外用火许可证”有效时限为1日以内,星期日原则上不实施野外用火。
(4)提交。申请人将“野外用火申请审核表”提交窗口。
(5)审批。窗口受理后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6)备案。经批准在允许野外用火期限内,用火单位(个人)每日需要用火的,必须事先征求所在地村委会、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意见,同意后由专职经办人提前1日(工作日上班时间)将“野外用火许可证”用微信或传真向林业部门(主管机构)备案(包括村委会、镇(街)林业工作站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意见),林业部门(主管机构)接到备案后当日审查并用微信或传真给予答复。
3、其他野外用火。其他野外用火一般情况地点明确,实行“一事一申请一审批”制度。有关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农户各自生产、经营的场所,属集中连片的,1个生产季节应当统一确定若干时段集中用火,可以联户或以村委会名义统一申请,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查、审核、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用火时间、地点、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用火。
五、安全防范措施
(一)开设防火隔离带。申请人必须在燃烧物存放点外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宽度10-15米,山地坡度较大的地段燃烧物堆场下坡处应当增加开设一道宽50CM、深20CM的沟槽,预防燃烧物滚出隔离带进入林草地。松枯死木清理工程单株焚烧时,隔离带宽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村委会的现场负责人或监管员根据现场实际商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做好扑救准备。焚烧松枯死木用火的,申请人在用火山场中心区域或关键位置,焚烧疫木及其松枝和其他用火的,申请人须在用火现场;均必须事先准备应急人员10-30人、2号扑火工具10-30把、灭火弹30粒以上等扑火力量,并准备1名单位负责人到用火现场指挥。
(三)通报。林业部门(主管机构)在对用单位备案进行审查同意后于用火的前一日将“野外用火许可证”用微信或传真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同时向相邻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报。
六、现场指挥与监督
(一)现场指挥。用火单位在用火当日,必须安排1名负责人到用火现场指挥用火。
(二)用火监督。
1、村委会监督。焚烧松枯死木用火的,应当按施工单位作业组每组各派出1名监管员到每个用火点检查监督和管理;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松枝和其他用火的,应当派出1名负责人到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
2、林业工作站监督。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松枝和其他用火的,每个村每一天均应当至少派出1名负责人到用火现场指导、检查和监督。
3、镇(街道)包村领导或干部监督。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松枝和其他用火的,对所包的村应当至少1名到用火现场指导、检查和监督。
4、林业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包镇(街道)指导组成员监督。对所包干的镇(街道)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松枝和其他用火的,应当至少1名到现场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点火前检查。燃烧物焚烧点火前,村委会现场负责人或监管员负责检查燃烧物堆放、隔离带开设和各项防范措施准备情况,观察周围环境,分析天气条件,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已办理的“野外用火许可证”上签署同意点火意见及姓名、日期、时间(至分钟)等,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点火焚烧。
(四)用火后验收。到了用火截止时间(或用火后),用火单位必须停止焚烧,立即组织人员清理现场,熄灭火苗、火炭、火星,并将剩余燃烧物和炭灰用土全部覆盖。现场清理完毕经村委会现场负责人或监管员验收合格,并在当日的“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情况栏内签署野外用火情况和同意撤离意见及姓名、日期、时间(至分钟)后,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遇省、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禁火令期间,一律禁止野外用火。
(五)巡查监督。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林业部门组织人员对各镇政府(街道办)林区火源管理和野外用火及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在森林防火期内,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森林分局、福州市马尾区林业执法大队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等部门、单位以及各村委会及其护林员,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要求开展巡查、检查,发现火源管控不力、野外违章用火和野外用火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等森林火险隐患的,及时责令改正、制止和处置,对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 、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七、施行日期与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及时向林业部门提出。
附件:
1、《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申请审核表》
2、《福州市马尾区农林水局业务审批单》
3、《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