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马尾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福州市马尾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以“稳定总量、自求平衡、多做贡献”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修正);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3.29起施行);
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3.31修正);
9.《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2.1起施行);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三、划定原则和划分类型
(一)划定原则
1.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7.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8.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
马尾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两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鼓山风景名胜保护区(马尾辖区内)
东南至磨溪与茶阳山为界;东北包括南洋、东岭;北面包括牛道山、半岭、北垄;西北面包括牛蹄湾、鳝溪,与东山苗圃为界;西至山麓,包括廨院南至魁岐、龙门。
2.白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马尾辖区内)
一级保护区范围:白眉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白眉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晋安行政区内、一级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除外)。
3.亭江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和新店水库蓄水区水域及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和新店水库(包括西洋山引水工程)汇水区范围内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4.琅岐经济区幸福水库水源保护区
幸福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5.自然保护区
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琅岐岛与长乐区潭头、文岭镇之间的闽江口梅花水道(马尾辖区内)。
6.城市、城镇建成区
已建成城区范围,包括马尾镇及罗星街道全部行政区范围、亭江镇及琅岐镇部分范围。
(二)可养区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范围内具体畜禽养殖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对已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限期关停、拆除或搬迁。
(二)可养区范围内,对已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环保设施改建,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所在镇(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新、改、扩建养殖场,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生产者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主动加大投入,完善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粪污消纳场所,推进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凡不具备动物防疫的基础条件或不具备污染防治基础条件的,不得予以审批建设。
(五)严格审批和巡查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治理和发展并重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同时也不得超范围限制养殖生产。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规定的畜禽。
(三)本方案由马尾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3日印发的《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榕马政〔2009〕94号)同时废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榕马政办〔2017〕51号)文中关于禁养区、可养区的布局内容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马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
2.马尾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