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马政规〔2023〕2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船政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马尾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马尾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加强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文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按照国家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的相关要求,利用当地民居(不含城区)等相关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四条  凡在马尾区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试行期间,允许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开设民宿:

  (一)琅岐镇全域;

  (二)亭江镇全域;

  (三)乡村振兴试点镇、村;

  (四)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省级乡村旅游村;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

  (五)其他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

  第五条  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宿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等要求,符合耕地保护原则。

  (三)民宿的选址应体现林地保护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民宿项目。

  第六条  民宿经营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非易涝区域、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设置公共空间,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有提供餐饮的,要配套相应的厨房。

  (四)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的一律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第七条  民宿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民宿消防设施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规定。新建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二)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显眼的且方便取用的公共部位。应配备必备消防设备,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四)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第八条  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规定。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形成关键区域无死角的监控体系。监控视频保存至少要达一个月以上。

  第九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蚊蝇防鼠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橱(柜),饭菜酒水新鲜无变质。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清洁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油烟净化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标准不低于现有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须配备油污隔离处理设施,并建设三格化粪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镇(街)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规范经营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制度(验证登记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值班巡查制度、禁毒管理制度、三问三核四严禁制度等)及服务礼仪规范须上墙公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三)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五)鼓励民宿经营者根据民宿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六)对不规范经营,或有重大旅游投诉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民宿服务监督。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五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镇(街)。

  (二)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设置防汛、防台风等安全联系人,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情况,应当按照镇(街)的要求做好住客的转移等紧急处置工作。

  (三)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卫生健康工作,及时对室内及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消杀,严格落实各项卫生健康防控措施,做好入住客人相关信息登记,掌握员工和客人近期活动地,及时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开展等级评定。民宿等级评定由区文体旅局、区旅发中心组织,按上级文旅部门规定上报,按国家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马尾民宿”,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旅游民宿统一发放“马尾民宿”品牌标识,有效期一年,期满后经核验符合要求的,继续使用一年,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区文体旅局、旅发中心在全域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将民宿纳入其中,联合打造和维护“马尾民宿”品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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