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0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地方性法规、省、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人事任免;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mawei.gov.cn/)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微博“马尾发布”、微信公众号“马尾发布”等政务新媒体均可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3.同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马尾区档案馆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1号

  联系电话:0591-83986590

  马尾区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济安西路南侧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1-63150331

  4.本机关同时在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

  联系电话:0591-83996700

  马尾镇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创新楼1#楼1层

  联系电话:0591-63156518

  琅岐镇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团结路133号

  联系电话:0591-83908008

  亭江镇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号

  联系电话:0591-83690003

  罗星街道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15-17号观海国际一层(马江剧院隔壁)

  联系电话:0591-83682085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情况(点击查看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983505

  传真号码:0591-83986801

  通信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8号2层242、243室

  邮政编码:350015

  电子邮箱:mw_sz@sina.com(仅供依申请公开答复使用)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7、139快线、137、178、140、529、M1、201路至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983505

  传真号码:0591-83986801

  通信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8号2层242、243室

  邮政编码:35001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网址为:http://www.mawei.gov.cn/xjwz/zwgk/zfxxgk/gksq/)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