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滨河路道路工程(监理)
补疑文件(一)
各投标人:
现就福州保税区滨河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 E3501050102100119002)的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一、答疑
1、按榕建筑[2018]154号文件 “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满足。
2、本项目为城市次干路吗?
本项目滨河路为城市支路,通港路为城市次干路 。
3、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7人,但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公用工程5000万元—10000万元,配备4人即可,本项目工程造价6092.1171万元,建议删减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安全员可由项目监理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本项目监理费1141721元,仅为施工阶段监理费,因此委托人若需委托监理人缺陷责任期监理,应另行支付费用。①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5.3“(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上级财政审核机构审核批复后付至审结价的97%, 余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结清。”建议修改为“(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上级财政审核机构审核批复后付至审结价的100%。”②建议删除合同专用条款5.3 “(3)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期限为: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24个月。 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变动而调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9号文第六条(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监理工作量、监理服务期的增加时,应当相应调整监理服务费,并明确调整与计付规则,且应当有具体的计算公式,不得使用“另行协商”等不确定的表述。”建议删除合同补充条款(四)其他要求第3、4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合同专用条款2.1.1监理范围可否细化具体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建保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华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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