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第8号
日期:2023-10-16 15:56
政策文件:

  为实施福州市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正源绿色环保再生铝合金新材料制造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正源绿色环保再生铝合金新材料制造二期项目,位于亭江镇笏山村、鳌溪村、象洋村。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

  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主要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产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亭江镇笏山村集体土地1.9026公顷,其中:耕地0.4874公顷、园地1.1228公顷、草地0.04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1公顷。

  拟征收亭江镇鳌溪村集体土地0.0208公顷,其中:耕地0.0048公顷、园地0.0160公顷。

  拟征收亭江镇象洋村集体土地0.7900公顷,其中:园地0.69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0公顷。

  经亭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该项目所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亭江镇)综合地价为75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0。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计发。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榕马政〔2018〕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不涉及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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