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年第1号)—投诉处理
日期:2024-06-20 09:40
政策文件: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年第1号)

 

—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5]SZZX[GK]2023003

二、项目名称:马尾区马尾镇环卫作业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片区世贸海峡城帝景苑6-2802

法定代表人: 林海山

被投诉人1: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

住  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潘鸿颖

被投诉人2: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二层C211

法定代表人: 陈盛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惊月科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下称“马尾镇政府”)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闽招咨询公司”)组织的马尾区马尾镇环卫作业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5]SZZX[GK]2023003,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项里的“防止偷倒卸垃圾行为管控方案”、“环卫一体化工作质量目标及措施”、“管理制度”、“创新质量管理”、“针对本项目现状调查、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环卫人员培训方案”、“过渡交接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方案”、“劳保用品、工具配置方案”、“应急预案”、“作业投诉案件处理方案,夜间作业值守方案”、“安全、文明作业方案”、“道路保洁工作服务方案”、“垃圾收运作业方案”、“公厕管理作业方案”、“智慧环卫运行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存在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象,容易人为因素于扰评审结果,其结果将导致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项“环卫平台运行经验”里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设置为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性,该软件著作权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无关,有排他现象,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项“企业荣誉”、“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投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荣誉”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于将特定省、市级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经查,采购人马尾镇政府委托代理机构闽招咨询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1月23日组织开评标活动,2024年1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采购人马尾镇政府与中标供应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防止偷倒卸垃圾行为管控方案、环卫一体化工作质量目标及措施、管理制度、创新质量管理……智慧环卫运行方案等技术项均明确了方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招标文件对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等亦作出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在方案内容是否完整、能否满足采购需求、可操作性强度等对应的评分细则中分别予以3分、2.95分、2.90分以及不得分的评审打分,相应的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和量化,且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且从采购文件分值设置上来看,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最高分与最低分差值仅为0.1分,已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环卫作业一体化服务项目,包含了项目区智慧化监管平台建设运维(企业端)等在内的服务内容,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端运维平台由投标人自带,并需完成运维平台升级、智能化接入等服务要求。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设置智慧环卫企业端平台,系为了防止缺乏相关经验的环卫平台无法及时实现本项目数据整合、系统稳定过渡、精细化监管考核顺利实施等实际需求。因此,要求投标人拥有提供环卫一体化项目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软件与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项目特点相适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据此提供软件的著作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未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进行举证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设置软件著作登记证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著作登记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商务项企业荣誉、服务质量要求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或地级市相关部分颁发的相关荣誉或奖项可获得相应分数;商务项安全生产要求投标人获得过地级市及以上或区/县相关部门的表彰可获得相应分数;商务项投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荣誉要求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或地级市相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个人荣誉或表彰可获得相应分数,前述商务评分项的设定未限定特定的行政区域,未将潜在供应商获得省、市级以外的荣誉奖项排除在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未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进行举证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四项商务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事项3涉及的相关商务评分项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来源:马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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