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年第2号)
—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5]SZZX[GK]2023002
二、项目名称:马尾区城市管理综合体(城市橱柜)朏头站工艺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暴风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高新区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1522室
法定代表人: 毋云
被投诉人1: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
厦A座二层C211
法定代表人:陈盛
被投诉人2: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 马尾区马限山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黄青
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暴风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暴风城科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下称“马尾城管局”)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闽招咨询公司”)组织的马尾区城市管理综合体(城市橱柜)朏头站工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5]SZZX[GK]2023002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公司”),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同时向卡赫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供了招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暴风城科技公司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结果公示,显示投诉人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投诉人提交质疑函后,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闽招咨询公司仍回复投诉人未提供转运车的燃料种类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中联重科公司节能环保加分,没有政府采购加分依据下,获取评审小组的加分。投诉事项3:中联重科公司提供的高压清洗机产品,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谋取中标。
三、处理依据和结果
经查,采购人马尾城管局委托代理机构闽招咨询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1月8日发布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2024年1月16日发布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2024年1月24日组织开评标活动,2024年1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中联重科公司。2024年2月6日,代理机构发布第一次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经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中联重科公司技术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取消中联重科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处于废标状态。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针对转运车的技术符合性要求,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需要投标供应商就转运车的11项主要技术参数提供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的整车公告参数页作为佐证材料,前述查询系统无法体现的,可提供相关参数证明材料佐证转运车主要技术参数,否则视为不响应。投诉人暴风城科技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ZJV5310ZXXJMZZ型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产品宣传彩页及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的前述型号垃圾车的整车公告截图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包括驱动形式、最大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轴距、最小转弯直径等在内的技术参数,但前述证明材料均未体现“燃料种类”这一主要技术参数,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符合性要求,应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人主张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转运车的参数表,可以佐证转运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转运车主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如产品彩页、图册样本或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可以证明参数实际情况的材料,而投诉人提供的参数表系对相关参数的表述与响应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且在其已明确提交了产品彩页及整车公告参数页作为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参数表作为认定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中联重科公司虽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转运车和压实器系统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前述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产品均不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采购品目清单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条件。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给予中联重科公司6.8分的加分,缺乏依据,评审有误。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另查明,因本次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事项改变中标结果,本次采购项目已予废标。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的高压清洗机的额定压力≥200bar(可调),中联重科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其所投的品牌型号为卡赫HD 6/15M的高压清洗机可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湖南嘉合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卡赫HD 6/15M高压清洗机生产厂商卡赫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及前述产品的供应商,其明确卡赫HD 6/15M可通过改变电机转速及喷嘴出口孔径等技术手段,使设备额定压力达到 200bar,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也未规定投标供应商所投的高压清洗机不能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使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准,采购人亦对此予以确认。且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阶段与评审阶段的意见一致,均认为中联重科公司所投的卡赫HD 6/15 M高压清洗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联重科公司所投的高压清洗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能证明中联重科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已废标,不影响采购结果。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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