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全省执行统一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马尾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马财采[2018]6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2021年2月18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21) 2号),全省执行统一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了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 标准,市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按省级对口预算主管部门确定的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二、 分散采购管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 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市本级2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或受托 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场内组织开评标, 若因场地原因采购项目超过原定计划3日仍无法发布采购公告, 可能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经市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后,采购人可选择在受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场所开评标。
三、 公开招标管理
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 工程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 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会同机关管理等部门,通过批量、联合、协议、定点、网上超市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市级垂管单位经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属地管理。
六、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完善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优化集中采购管理,推进集 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8)60号)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说明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4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 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网闸和网上行为管理设备。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5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6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7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8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9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 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10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 办公套件。 |
11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 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 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 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 |
办公设备(A0202) |
|||
12 |
复印机 |
A020201 |
不包括印刷机。 |
13 |
投影仪 |
A020202 |
不包括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
14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包括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15 |
数字照相机 |
A0202050101 |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
16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 色显示屏等。 |
17 |
触控-■体机 |
A020208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销毁设备 |
A020211 |
||
18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车辆(A0203) |
|||
19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 位的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含新能源汽 车。 |
20 |
客车 |
A020306 |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含新能源汽 车。 |
机械设备(A0205) |
|||
21 |
电梯 |
A02051228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載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
电气设备(A0206) |
|||
22 |
不间断电源 (UPS) |
A02061504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后备式 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
23 |
电冰箱 |
A0206180101 |
|
24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包括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不包括多联式空调机组。 |
其他货物
25 |
普通电视设备 (电视机) |
W2091001 |
|
26 |
家具用具 |
A06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木制 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
27 |
复印纸 |
A090101 |
包括再生复印纸。 |
服务 |
|||
28 |
互联网接入服 务 |
C030102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
29 |
车辆维修和保 养服务 |
C050301 |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该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
30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服务,该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
31 |
会议服务 |
C0601 |
指《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要求的会议场所政府采购,该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
32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 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不包括出版服务,该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
33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指一个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 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
34 |
机动车保险服 务 |
C15040201 |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该品目实行定点采购。 |
35 |
云计算服务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l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 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除集中采购目录另有说明外,集中采购目录相关品目及范围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的标准,云计算服务暂无对应品目编码,以财政部日后公布为准。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级工 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各县(市)区若未制定标 准的,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制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指定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 gov. cn)或“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 //www. ccgp-fujian. gov. cn/index, html)进行发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全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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